承債式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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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債式併購一般是指在被併購企業資不抵債或者資產債務相當等情況下,併購方以承擔被併購方全部債務或者部分債務為條件,獲得被併購方控制權,而目標企業的法人資格消滅的一種併購方式。
承債式併購的目標企業的資產一般都小於或等於負債。比如,在1997年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併購江西無線電廠的案例中,清華同方就承擔了江西無線電廠一億元的債務。但也有一些企業凈資產是大於零的,這時進行承債式併購就要附加一些條件。比如,1997年渝三峽兼併成都造漆廠,其所有者權益為764.82萬元。渝三峽以安置職工為條件進行了承債式併購。一般來說,併購方能在承債式併購中獲得一些比較現實的利益,主要就是稅收優惠和被併購企業債務償還的優惠條件。比如,在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併購江西無線電廠的案例中,無線電廠所欠銀行債務可停息掛賬、7年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