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耐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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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房屋耐用年限[1]
房屋耐用年限是指房屋能按其設計功能正常使用的年限。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一級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二級耐久年限50-100年適用於一般性建築。三級耐久年限25-50年適用於次要的建築。四級耐久年限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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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耐用年限的有關規定[2]
各種結構房屋的耐用年限如下。
(1)鋼筋混凝土結構:生產用房5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5年,非生產用房60年。
(2)磚混結構一等:生產用房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0年,非生產用房50年。
(3)磚混結構二等:生產用房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0年,非生產用房50年。
(4)磚木結構一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
(5)磚木結構二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
(6)磚木結構三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
(7)簡易結構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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