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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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徵免方式[1]
徵免方式是指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及其他法律、法規,對進(出)口貨物決定徵稅、減稅、免稅或特案處理的實際操作方式。
徵免方式分類[1]
(一)照章徵稅
指對進出口貨物依照法定稅率計徵各類稅、費。
(二)折半徵稅
指依照主管海關簽發的<徵免稅證明)或海關總署的通知,對進出口貨物依照法定率折半計徵關稅和增值稅,但照章征收消費稅。
(三)全免
指依照主管海關簽發的<徵免稅證明》或海關總署的通知,對進出口貨物免徵關稅和增值稅,但消費稅不予免徵。
(四)特案減免
指依照主管海關簽發的《徵免稅證明》或海關總署通知規定的稅率計徵各類稅、費。
(五)隨徵免性質
指對某些監管方式下進出口的貨物按照徵免性質規定的特殊計稅公式或稅率計徵稅、費。
(六)保證金
指經海關批准具保放行的貨物,由擔保人向海關繳納現金的一種擔保形式。
(七)保證函
指擔保人根據海關的要求,向海關提交的訂有明確權利義務的一種擔保形式。
(八)折半補稅
指對已徵半稅的供特區內銷售的市場物資,經海關核准運往特區外時,補徵另一半相應稅款。
(九)出口全額退稅
指對計劃內出口的絲綢、山羊絨實行出口全額退稅時,憑“計劃內出口證明”開具出口全額退稅稅單,並計徵關務費。
徵免方式填報要求[2]
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徵免稅證明》或有關政策規定,對報關單所列每項商品選擇填報海關規定的《徵減免稅方式代碼表》中相應的徵減免稅方式。
加工貿易報關單應根據《登記手冊》中備案的徵免規定填報。進料非對口合同有5%或15%的徵稅比例的,“徵免”欄應填報“徵免”。對出口法定零稅率的“一般貿易”貨物,“徵免”欄應填報“照章徵稅”,而不是“全免”。“租賃不滿一年”和“租賃徵稅”下的進口貨物,“徵免”欄填報“照章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