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接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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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制接受規則[1]
強制接受規則是指收購人在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而被收購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時,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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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接受規則的內容[2]
強制接受規則要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無條件的受讓。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證券法》第97條)。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較高比例股份時,該公司已終止上市,其餘股東即便遭遇損害也無法正常退出,因而為保障這些小股東權益,法律科以大股東強制接受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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