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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接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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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接受规则[1]

  强制接受规则是指收购人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而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强制接受规则的内容[2]

  强制接受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无条件的受让。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证券法》第97条)。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较高比例股份时,该公司终止上市,其余股东即便遭遇损害也无法正常退出,因而为保障这些小股东权益,法律科以大股东强制接受的义务。

参考文献

  1. 王作全主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商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09月第2版.
  2. 黄娟主编.简明经济法教程.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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