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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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轉股是指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時,發行公司強制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照預先制定好(在到期時通常已經被調整過)的轉股價進行轉股,而不顧及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自身意願。
強制性轉股雖然可以保證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完全轉股,發行公司無需到期還本付息,但是由於轉股限定在同一時間,有可能會對標的股票價格造成相當大衝擊,因此發行公司通常並不希望在到期日時集中轉股。
1、到期無條件強制性轉股
在轉換期內未轉換成股票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債券到期日時將自動強制轉換為發行人的股票,並且,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無權要求發行人以現金清償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本金和應計利息。我國政策規定,設置了到期無條件強制性轉股條款可轉債,到期轉股時應當對轉股價格進行調整,按照可轉債到期前3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的平均值及當時生效的轉股價格兩者較低者作為實際轉股價格,但重新計算的轉股價格最低不得低於每股凈資產。這樣,以兩者較低的價格進行到期無條件轉股,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尤其是當公司業績增長速度低,股票價格長期低於轉股價格時,以較低的轉股價轉股降低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2、轉換期內有條件強制性轉股
轉換期內有條件強制性轉股是指發行人的股票價格在轉換期限內的一段時間里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一定的幅度後,發行人有權選擇未轉換的債券以事先確定的轉股價格強制性地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公司股票。
3、轉換期內有條件強制性轉股暨到期強制性轉股
轉換期內有條件強制性轉股暨到期強制性轉股是指發行人在轉換期內按照約定的條件將投資人的可轉債強制性轉換為發行人的普通股,並於到期日將未轉換的債券強制性轉換為公司股票。設置了強制性轉股條款的可轉債,其類股性較強,而其債券的特征相對較少,尤其是到期無條件強制性轉股的可轉債,投資者喪失了到期還本付息這一債券的基本權利。贖回、回售和強制性轉股三種條款,贖回與回售、強制性轉股與回售可以用於同一可轉債,但贖回和強制性轉股則不可同時運用,因為這二條款的使用反映的是發行人不同的選擇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