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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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退房(Late Check-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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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延遲退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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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延遲退房的處理[2]
①酒店客人退房時間規定為中午12:00之前。
②延遲退房時間以超過1.5小時(即13:30)開始計,通常延遲退房時間至晚上6時前應加收半天房租,延至晚上6時後退房應加收全天房租。
③如客人因故要求延遲退房時間又要求免收租時,可根據不同實際情況和具體退房時間給予考慮。延遲退房時間免收日租需經大堂副經理或前臺主管以上人員同意併在“接待通知書”上簽字認可。
④以下客人應予優先考慮給予減免房租:
A.重要客人(VIP)。
B.酒店常客。
c.公司協議價客人。
D.由酒店行政人員介紹的客人。
⑤客人需延遲退房時間,一律由接待處發出“接待通知書”(房租更改單),第一聯由接待處存檔,第二聯即送前臺收銀處,第三聯送前廳部辦公室,以便該部及時掌握客人退房情況以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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