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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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假說理論(Differenzhypoth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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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假說起源於蒙森(Mommsen)於1855年發表的《利益說》,其以拉丁文“idquodinterest”為線索,追溯羅馬法上關於利益(interest)的理解,認為在羅馬法上其所表達的正是“二者之間”的含義。進而指出,所謂損害,指的就是兩種狀態下的利益差額,即實際財產狀況與若致損事件未發生時的假設財產狀況間的差額。該說一經提出,便在德國司法實踐中占據主導地位,併成為通說。
差額假說是判斷財產損害是否存在的重要標準,但不能將差額等同於損害。
按照差額假說理論(Differenzhypothese),對損害有無及其範圍的判斷取決於假設財產狀況的確定。具體到合同中,若一方違約,在判斷守約方的損害時,應考慮的是“假設違約方依約履行其義務,守約方將處於何種財產狀況”(履行利益)。而在合同發生無效或可撤銷事由時,雙方均不負有合同義務,也即不存在“假設依約履行”的問題。此時,若合同無效或可撤銷事由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其致損行為在於使得相對人進入合同關係,相對人的損害即在於因信賴合同有效而產生的財產差額,此時的假設狀況為“假設其從未聽聞該合同時將處於何種財產狀況”(信賴利益)。
差額假說意義下的損害概念具有如下特點[1]:
其一,損害限於財產損害,指的是某種不利的財產影響,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減少,也包括對將來財產增益的妨礙;非基於財產所生的損害,並非法律意義上的損害,尤其是情感價值(Affektionswert)應排除在外。
其二,損害系指整體損害。損害有無及其範圍的確定,在於現實財產狀況與假設財產狀況的比較,是一種計算上的數額(rechnerischeGröße),損害事故具體所造成的毀損破壞在損害概念中並無獨立地位。在確定這種計算上的數額時,應將受害人的整體財產變動考慮在內。因此,差額假說認定的是一種整體的損害(Gesamtschaden),而非單個、具體的損害(Einzeln-schaden)。
其三,損害系指主觀損害。財產價值有客觀與主觀之分:所謂客觀損害,指的是財產對任何人都具有的價值;而主觀損害是指對權利人所具有的特別價值。依照差額假說確定損害範圍,“若致損事件未發生時”的假設財產狀況必須將全部利益狀況考慮在內,尤其是因權利人所處特殊地位而產生的利益。
其四,以差額取代損害類型的劃分。通過區分損害類型來確定其賠償標準,是比較法上認定損害賠償範圍的一種常見立法模式(如《法國民法典》第1149條、第1151條)。但這首先將面臨損害類型區分標準的難題,典型如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的區分,在具體標準上存在巨大爭議。而根據差額假說判斷損害時,只考慮是否存在整體財產利益的差額,並不區分損害類型。如此一來,可避免損害分類標準的爭議,有助於司法實踐的操作。至於損害賠償範圍過寬的疑慮,則通過因果關係(Kausalnexus)的路徑加以解決。
- ↑ 徐建剛.《<民法典>背景下損害概念淵流論》.財經法學.No.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