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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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市場上已出現的股權收購,有“寶安方式”和“恆通方式”兩種基本方式。
寶安方式是指直接通過證交所交易系統購買已上市流通的股票。
寶安方式操作直接受制於《公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其中一些重要規定有:
1、一公司向他公司投資的累計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這就界定了被收購目標公司的規模大小。
2、任何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交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並且在報告和公告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和作出報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間接買賣該種股票。
3、任何一個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後,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並且在作出報告和公告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和作出報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間接買賣該種股票。
4、發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30%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並以貨幣付款方式購買股票,其欲收購量加已特有量不得低於被收購人發行在外普通股的50%,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得少於30個工作日,在發出收購要約前,不得再行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