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崗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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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崗職工是指在本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於學習、病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在崗職工統計中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如內部退養職工,以及從本單位離休、退休、退職的人員。
在崗職工的分類[1]
在崗職工按就業單位的經濟類型不同,通常分為:
1)國有經濟單位職工。指在資產歸國家所有的經濟組織。包括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以及中央、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就業的職工。
2)集體經濟單位職工。指在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就業的職工。
3)其他經濟單位職工。包括在股份合作單位、聯營單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資單位以及外商投資單位等其他登記註冊類型單位就業的職工。
在崗職工的範圍[2]
下列人員也應統計為在崗職工:
②招用的自存檔案的各類人員或雖沒轉檔案但與原單位已沒任何關係的人員。
③再就業中心、職業介紹所或勞務派遣企業等機構派遣或輸出勞務併發放勞動報酬的人員。
④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製外自行招用的失業人員。
⑤街道(鎮、鄉)辦事處填報時要包括:在街道、鎮、鄉以及下屬居(家)委會中工作的幹部、社區專職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