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服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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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有資產服務主體[1]
國有資產服務主體是指在國有資產運行中依法為國有資產產權主體實現其產權提供有償服務的主體。
國有資產服務主體的特征[2]
(1)一般屬於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2)以為國有資產產權主體提供資產評估、產權交易中介、咨詢、培訓等服務為專門職能或主要職能;
(3)在作為其服務對象(客戶)的各主體之間處於社會中介地位,而相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主體則處於監管輔助者和監管對象的地位;
(4)須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業務範圍只限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所許可或批准的服務項目。
法定的國有資產服務主體的必備條件一般包括:具備法人者占一定比例,其專業人員達到一定數量和素質,有中、高級任職資格者占一定比例。註冊資產和風險準備金額達到法律特別規定的數額,還要具有法律特別規定的其他技術條件,並制定完備的服務規章制度。
國有資產服務主體的職能[1]
國有資產服務主體按照其職能內容不同,可以分為國有資產評估、產權交易中介、咨詢、培訓等單項服務機構和綜合性國有資產服務機構;按照其是否專職,可以分為專職國有資產服務機構和兼職國有資產服務機構;按照其可否由客戶選擇,可以分為指定國有資產服務機構和非指定國有資產服務機構。國有資產服務主體的法定必備條件,一般包括:
(1)具備法人條件;
(2)其專業人員達到一定數量和素質,有中、高級任職資格者占一定比例;
(4)具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技術條件;
(5)已制定完備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