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租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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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租賃費指固定資產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在約定的時期內占有和使用租賃的固定資產而對出租人所支付的費用。
固定資產租賃費的內容 [1]
採用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有二種情況:
一種是充分利用社會上閑置的固定資產,如租入房屋。這對整個國家來說,可以使一部分閑置資產得到充分利用,節約基本建設資金,對企業來說,可以改變一次性購建支出為分期支付較小的數額作為租金支出。
另一種是一些價格十分昂貴而技術正不斷發展的機器設備,如電子電腦,租賃對承租人更有好處,可以避免新機器購入後會很快地被更新的機器所淘汰的問題,而且機器的維護保養,甚至修理都可由出租人負擔,給承租人帶來很大方便。
承租企業的固定資產租賃費,應視作企業的正常經營開支,列入成本。支付的租金可列入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或銷售費等相應科目。預付的租金可先列入待攤費用,以後再按期轉入各相應科目。
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的規定[2]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2)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如需在稅前給予扣除照顧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出租方為按管理許可權報經資質認定批准的租賃公司;
②租賃項目必須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要求的工、建、交企業生產性設備租賃;
③租賃項目稅前扣除,必須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3)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後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租賃費用,應歸類於建設投資的哪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