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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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商標醜化,是指商標受到污損,貶低或者其他相對負面的影響,使得該商標及其指代產品的良好商譽或正面形象被沖淡的現象。
①將他人馳名商標用於非法或不道德的商品或服務上。例如:將他人的馳名商標用於色情用品上。
②將他人的馳名商標用於質量低劣或價格低廉的商品或服務上。如,在Steinway sons V.Robert Demars&Friends一案中,被告將原告使用在鋼琴上的馳名商標:“Steinway"用於啤酒罐開啟把手。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將Steinway商標同其商業活動及其商品聯繫使用的行為,如果不加以制止,原告高質量的鋼琴產品勢必會同被告廉價批量的產品相聯繫,同銷售被告產品的小店,超級市場相聯繫,而這種聯繫必然會損害原告只生產和資助高品位,高質量的產品的聲譽和形象。”
③將他人馳名商標用於普通商品或服務上,但會產生負面的或令人不快的聯想。將他人馳名商標用於普通商品或服務上,即使這種普通商品或服務在同行業範圍內屬於高質量的,甚至比馳名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或服務具有更高的質量水準,更高的檔次。但是,這種使用如果使人對馳名商標產生負面的或令人不快的聯想也會造成醜化。例如:將“統一”速食麵的“統一”商標用在一種殺蟲劑上。商標醜化實質上是對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或服務的信譽和形象的侵害,從而對商品或服務造成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