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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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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合併拍賣[1]

  合併拍賣是指將並非同一事項但標的物相同、按同一程式進行的拍賣

合併拍賣的作用[2]

  《拍賣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併拍賣。執行實踐中時常會存在這樣的情形:擬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如果分開拍賣可能會嚴重影響各項財產的有效利用;或者分別拍賣將造成拍賣價款總額顯著降低。例如,在拍賣標的是一套生產設備及其專門的維修工具時,如果不考慮該套設備和維修工具在使用上的特殊關係,強行將二者分開進行拍賣,必然影響該套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修,甚至造成其價值減損,其結果不僅會損害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影響到債權的實現,還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強制要求將多項財產合併在一起進行拍賣。在執行實踐中,對擬拍賣的多項財產究竟是否應當合併拍賣,由人民法院根據標的物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一般來說,只要兩項或兩項以上的財產分開後可能影響其有效使用,或者合併在一起拍賣可以增加價額的,就應當儘可能地合併在一起進行拍賣。

參考文獻

  1. 張連生等編.房地產經紀人實務.東南大學出版社,2002.05.
  2. 鄭學林 宮鳴 俞靈雨主編.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 實務捲 立案、審判監督、執行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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