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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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1992年6月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決定於1992年第47屆聯大上審議建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1]。該委員會在1993年2月經社理事會組織會議上正式成立[1]。屬於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下設的職司委員會。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宗旨[1]
宗旨:保證環境與發展大會後續行動的有效性;加強國際合作;使環境與發展大會事務的決策合理化;審查《21世紀議程》的實施。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成員[1]
成員:由53個成員組成,遵循“地域公平分配原則”,從聯合國會員國及專門機構成員國中產生,任期三年,亞洲11個,非洲13個,拉美10個,東歐7個,西歐和其他地區13個。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組織機構[2]
組織機構包括:
(1)委員會:由53個成員國組成;
(2)秘書處:是一個明確的實體,由秘書長任命的高級官員領導;
(3)高級咨詢委員會:根據環發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和第47屆聯大通過的關於環發後續行動機構安排的決議,聯合國秘書長任命一個由21位知名人士組成的高層咨詢委員會。
委員會主要職能是就實施《21世紀議程》向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提供專家咨詢。可持續發展高級咨詢委員會委員人選分為傑出人士、經濟學家、金融界人士和科技界人士等六類。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具體職能[2]
追蹤聯合國系統在實施《21世紀議程》、將環境與發展密切結合方面取得的進展;考慮各國提供的關於實施《議程》情況的信息,包括各國在此方面面臨的資金、技術轉讓等問題;審議執行《議程》的進展情況,包括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以及發達國家的官方發展援助是否達到了占其國民生產總值0.7%的水平;通過經社理事會向聯大提出報告。該委員會由各大洲分別選出的53個國家組成,遵循“地域公平分配原則”,從聯合國會員國及專門機構成員國中產生,任期三年。亞洲11國、非洲13國、拉美10國、東歐6個、西歐和其他地區13國。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與環發有關的問題。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主要任務[2]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增進國際合作和使政府間決策過程合理化,使其有能力兼顧環境發展問題。併在環發大會上通過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原則的指導下,審查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實施《21世紀議程》的進展情況,以便在所有國家實現持續發展。其工作涉及各國經濟發展,各項活動將延續到下一世紀。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主要活動[1]
主要活動: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是聯合國系統內討論、審議國際環境與發展合作最重要論壇之一。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綜合審議《21世紀議程》的執行。自2004年起,可持續發展委員會進行了工作改革,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審議固定議題。第一年為進展回顧、經驗交流,第二年為政策磋商,制定規劃。2004-2005年的議題為“水、衛生和人居”,2006-2007年的主題為“能源、工業發展、大氣污染和氣候變化”,2008-2009年的議題為“農業、農村發展、土地、乾旱、荒漠化和非洲”。
中國參與情況:中國於1993年02月16日當選為該委員會成員。中國參加了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歷屆年會和各項區域籌備活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