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號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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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號商標(Slogan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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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號商標通常由簡短的口號組成的商標。具有獨創性的口號一般由版權給予保護,但只要該口號同時能起到識別商標或服務出處的作用,也並不排斥其得到商標保護。
僅僅從申請註冊的短語、口號是否屬於申請人獨創的短語或口號,是否已經成為行業通用的廣告宣傳用語這兩點進行審查,是不夠的。認為短語、口號只要具有獨創性且未成為行業通用的廣告宣傳用語,即自然而然具有商標的顯著特征的觀點,值得商榷。商標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其本質功能是標示出商品或服務的特定生產者或提供者,其固有作用是區別作用;而短語、口號的本質功能是宣傳企業的經營理念或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某種特點,其固有作用是廣告宣傳作用。因此,短語、口號成為商標,必須以該短語、口號經過申請人的實際使用,使消費者能很容易地將該短語、口號視為商標與特定的企業相聯繫為前提。也就是說,對短語、口號類商標的註冊申請,不光要審查其是否獨創、是否成為行業通用的廣告宣傳用語,更要審查其是否經過實際使用取得了商標意義上的顯著特征,從而使消費者一看到該短語或口號就能很快地與特定的企業相聯繫。
口號是在宣傳上用於產品或服務的一個短句,例如,“We Try Harder”(“我們加油乾”)是AVIS汽車出租公司採用的一句口號。這裡的問題在於,一個企業能否就某一口號獲得專用權,從而使別的企業不能使用該口號。
對這個問題的答覆,是應用商標法普遍原則而得出的。如果該口號已經被認為是某一特定企業的顯著標記,它完全可以用作商標。然而,一個口號要獲得第二種含義,比一個單詞或名稱要更為困難。而且,將口號用作產品或服務的唯一的商標是極不常見的。通常,口號是附在商標之後,正如上面引用的例子,其中商標是“AVIS”,而口號是“We Try Harder”
口號由於一般是表達一種態度、主張,具有獨創性的口號更應該由版權來保護。但當一句口號長期同特定的產品或服務結合在一起使用,尤其是經過大量的廣告宣傳,也並不能排除口號可能起到的區別作用。
口號可以直接表達企業的主張或追求,因此深受企業的喜愛,但口號的最大缺點在於口號容易流於平常,缺乏獨創性,為以後的保護帶來麻煩。
普通的口號往往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因而必須提供使用的證據,證明實際已經起到商標的作用才能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