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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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受讓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權受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
《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總之,股權轉讓是較為複雜的法律問題,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建議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在會計處理上,受讓股權與設立企業(或增資)的效果相同,均體現為長期股權投資或金融資產的增加。但為準確適用《股票上市規則》,有必要對其進行區分。一個簡單但有效的思路是從交易對手方角度來予以區分:
1. 受讓股權時,交易對手方為目標股權持有人。上市公司為取得目標股權,需與交易對手方即目標股權持有人簽署資產購買協議,常見如《股權轉讓協議》。
2. 對企業增資時,交易對手方為擬增資企業。上市公司為增加股權,需與交易對手方即擬增資企業簽署增資協議。
綜上,上市公司向A購買其持有的B公司股權,屬於購買資產;上市公司向B公司增資,屬於對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