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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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讓人從無權利人處受讓取得的股權。
其一,股權必須以有效股票來體現,非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顯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其二,轉讓人應該是無權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盜竊者、股票拾得者;
其三,需依轉讓而取得;
其四,需具備轉讓方法,即股票轉讓本身應合法進行,並必須向受讓人交付股票;
其五,受讓人主觀上應為善意,且不應有重大過失,即受讓人對轉讓人為無權利人應為不知,且盡到了普通人應盡的註意義務。
股票如同現金,喪失股票即等於喪失現金,隨股票所附著的各項股權也面臨喪失的風險。凡構成股權善意取得時,原權利人即失去股東權,質權等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善意受讓人則合法取得股票,進而取得股東權利。在我國《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權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類糾紛之時,可依《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處。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於保護受讓人的合理信賴,以善意為基礎的信賴才是合理的信賴,故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即是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主觀上處於善意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