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實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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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實踐法(Practical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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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實踐法是指調查人員直接參与某一需要調查的對象環境,充當該種環境下的角色,從而細緻、全面地體驗、瞭解和分析調查對象的情況的方法[1]。
參與實踐法有助於幫助調查人員更加詳細地瞭解所需調查的對象,“身臨其境”地感受被調查對象的情況,瞭解和分析某種工作的心理因素及工作所需的各種心理品質和行為模式。這常常會帶來驚人的發現,比如得出與傳統認識相悖的結論或是找到出人意料的解決辦法等等。[1]
另外,這種方法運用在員工的工作實踐中,能讓員工不斷地認識和瞭解工作,從工作中得到啟發和教育進而轉變員工消極的工作態度。美國心理學家史密斯(P.T.Smith,1943)就曾通過實驗發現,要轉變人們對黑人的傳統態度,就必須與黑人進行廣泛交往,深入到他們的社區里參與他們的活動,體驗他們的生活,傾聽他們的呼聲,在這種交互作用中,使人們對黑人的態度得到根本的轉變。在管理中,我們可以通過員工參與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等途徑使員工的消極工作態度得到轉變。[2]
參與實踐法的運用原則[1]
在運用參與實踐法時,應當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第一,保密性原則。參與實踐法需要在一個相對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這有助於在正常的環境中獲得真實的資料。否則調查環境中的人們常常會因為不瞭解調查者的動機而不能以平常的心態對待,抱以或懷疑或保留或隱瞞的態度,就會導致調查資料的失真,得出不正確的結論。
第二,親和性原則。在與公眾接觸時,要以平等、謙恭的態度等待公眾,同時要註意禮節禮貌。
第三,主動性原則。要清楚地把握公眾的心理狀態,必須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公眾的各項活動中去,這樣才可能獲得大量豐富的第一手材料。
第四,敏銳性原則。即要善做有心人,要敏於觀察。勤於思考,從而正確把握公眾心理。
第五,客觀性原則。即在瞭解、調查、分析公眾心理時要努力採取不偏不奇的態度,不帶有任何偏見或看法。
參與實踐法的評價[1]
與其它方法相比,參與法的優勢是可獲得被研究對象的第一手真實、可靠的數據資料,就獲得資料的質量而言,是其它的調查分析方法所不能比的。但是由於調查人員本身知識與技術的局限性,其運用的範圍有限,只適合比較簡單的、易與掌握的工作。對於那些需要經過大量培訓才能掌握或者危險的工作,參與法就不大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