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合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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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合同報核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合同並按規定對未出口部分貨物進行處理後,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規定的程式,向加工貿易主管海關申請核銷要求結案的行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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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合同報核的所需單證[1]
1、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企業合同核銷申請表。
3、出口報關單。
4、核銷核算表。
5、其他海關需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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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合同報核的步驟[1]
1、合同履約後,及時將登記手冊和出口報關單進行收集、整理、核對。
2、根據有關賬冊記錄、倉庫的記錄、生產工藝資料等查清此合同的實際單耗,並據以填寫核銷核算表。
3、填寫核銷預錄入申請單,辦理報核預錄入手續。
4、攜帶有關報核單證,到主管海關報核,並填寫報核簽收回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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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合同報核的時間[1]
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30日內向海關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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