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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金融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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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金融監管(Functional Regulation)

目錄

什麼是功能性金融監管

  功能性金融監管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最先提出的,是指按照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的目標模式的要求,對現有分散的監管體系進行重新整合,以改變監管信息難以集中、監管能力分散、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並存、監管資源浪費嚴重的現狀,實現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通過建立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金融監管體制,協調不同金融行業、部門的監管,達到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目的。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創造了“功能性”監管的概念,其所對應的是“機構性”監管。也就是說,如果某項被執行的功能與證券銷售有關,那麼即使這項功能是由一家銀行或保險公司而非證券公司的機構所為,其監管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而不是由銀行監管機構或保險監管機構負責。功能性監管的好處是公平性和監管的專業性,只有當同樣的功能是以同樣的標準和方式進行監管,而不論何種金融機構實施該功能時,才稱得上公平。功能性監管還可以減少“監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行為,即人為地將某一業務放到某一特定機構中經營,以避開某個其不喜歡的監管者的做法。

  在這一監管框架下,政府公共政策關註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機構的名稱,其目標是要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功能性金融監管的優勢

  功能監管的獨特優勢是:

  第一,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更適應混業經營對監管體制的要求。混業經營條件下,跨行業的金融創新產品將會層出不窮。功能性金融監管以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為依據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從而能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的出現。

  第二,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能夠更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在金融業轉向混業經營以後,跨行業的金融產品日益增多,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將不局限於個別行業,很有可能會危及整個金融業。功能性金融監管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要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主張設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來對金融業實施整體監管,可使監管機構的註意力不局限於各行業內部的金融風險。這無疑會更有利於維護金融業的安全。

  第三,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更有利於促進我國的金融創新。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是戰後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要特征之一。金融創新的發展水平已經成為衡量一國金融業發達程度的重要標誌。混業經營對金融業的一大貢獻就是能更好地促進金融創新產品的涌現。實行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以後,由於該體制能夠很好地解決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問題,管理層不必再通過限制金融創新產品的發展宋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可將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監管體制以實現對金融創新產品的有效監管上,將為我國金融創新產品的發展創造一個寬鬆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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