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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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初次追索權[1]
初次追索權又稱最初追索權,是指最終持票人或最初行使追索權的持票人,對前手所進行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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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追索權的法律條文[2]
初次追索權的時效期間。我國《票據法》第17條第1款第3項規定:“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此項規定並未對適用的票據種類進行區分,從適用範圍上應當包括三種票據。此項票據時效為持票人行使初次追索權的時效期問,所謂初次追索權,是指最終持票人因付款請求權不獲實現而向其前手進行追索的請求權。其他持票人進行的再追索,不適用此項時效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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