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收據付款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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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收據付款信用證(Payment on Receipt Letter of Credit)
憑收據付款信用證就其條款所表示的功能與現金信用證(Cash Credit)的功能,大同小異,極為相似。憑收據付款信用證的具體作法,是由開證銀行依進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開立信用證,由通知銀行轉交。信用證明文規定,於有效期限內憑受益人開具的領款收據及有關的單據要求銀行付款。銀行憑取款收據予以付款。
此信用證的特點系受益人無須簽發匯票,只憑收據即可取得貨款。其好處是受益人無須承擔自簽發匯票,經過多道手續,直到取到貨款全過程應負的責任和銀行費用。這對出口商較為有利。
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中,有些國家,如歐洲的國家規定,凡採用以匯票作為支付工具者,須貼印花稅,而且手續繁瑣,並明文規定印花稅由付款人負擔。故進口商同意採用憑收據付款的辦法支付貨款。但美國、英國銀行界很少採用憑收據付款的辦法。
凡採用憑收據付款的信用證,在信用證中須記載如下條款,以明示其功能:
憑受益人提示以發票金額為100%的領款收據及規定的單據,或憑領款收 據代替匯票承付。Available at sight for 100% Invoice value against Beneficiary's simple receipt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or simple receipt instead of draft accep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