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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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稽核亦稱再次稽核,金融稽核部分針對被稽核單位對上次稽核的結淪,處理意見和建議的採納,實施情況進行再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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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稽核的特點[1]
首先,後續稽核的內容有著特定的條件。即必須以上次稽核查出來處理的問題為內容,不容自由選擇,不容任意擴大、不容隨意增加和刪減;
其次,後續稽核的時間有著特定的要求。即必須在上次稽核結論和處理意見所規定的整改、糾正期限後進行,一般的結論意見和處理決定書送達被稽核單位三個月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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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稽核的實施[2]
開展後續稽核的次數,視後續稽核內容的多少、繁簡、難易及整改的進度而定。實施後續稽核,可由稽核行實施,也可由稽核行委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被稽核單位的上級行實施,受托行必須將後續稽核結果報告委托行,由委托行簽發後續稽核結論意見書。
後續稽核可以鞏固稽核成果,維護稽核結論和處理決定的嚴肅性,提高稽核監督的質量和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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