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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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共同質押[1]
共同質押是指債務人一人和第三人或兩個以上的第三人為同一債權人的同一筆債權而設置的質押擔保。我國法律雖未明文設定共同質押,但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因此,應當對共同質押持肯定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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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質押的效力[2]
基於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設立共同質押時,可以約定各質物分別擔保一定份額的債務,此時成立按份的共同質押。如果當事人沒有這樣的約定,或者明確約定各質物都擔保全部債務,那麼成立連帶的共同質押。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連帶的共同質押的質權人有選擇權,但是在質權實現時,如債權人選擇同時就各質物變價取償,則應採分擔主義——各質物分擔一定份額債務;如債權人選擇先就某一質物實現質權,則應採代位求償主義——先實現的質權標的物的後順位擔保物權人可代已實現質權之債權人之位對共同質押的其他質物行使質權。
共同質押,除適用關於共同質押的特殊規定外,適用質權的一般性規定;此外,還準用關於共同抵押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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