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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收購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為達到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目的,根據相互之間的正式或非正式協議,互相合作共同購買目標公司股份的行為。
我國《證券法》對“共同收購人”的情況未置一詞,甚至也放棄了《股票條例》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概念,應該說對“共同收購人”的認定屬於規範上市公司中不可避免的問題,故有學者提出這有待在上市公司收購細則中完善,並且我國立法應對英美法中“一致行動人”的規定加以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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