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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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共同共有房產[1]
共同共有房產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房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共同共有房產的轉讓登記[2]
根據《物權法》第95、97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的不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以及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共同共有財產的轉讓,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房產的分割[3]
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對房產享受平等的所有權,因此,共同共有房產的分割應以權利平等為出發點。共同共有的房產應按以下辦法進行分割:
共同共有房產的分割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一致意見。如果共有人之間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按協商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有一位共有人不同意或提出異議,則不能進行分割。因為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平等,無份額之多少,每個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平等,因此,每個共有人的意見都應該尊重。
如果房產的共有人之間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共同共有房產的裁決,一般也是採取調解協商的辦法,確定出各個共有人的份額,然後按各自的份額,依據按份共有房產的辦法進行分割。在夫妻共有房產在婚姻終止時進行分割,原則上應當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但同時也應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