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運輸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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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管理費( administration fee of highway transport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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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管理費是根據國家規定嚮應徵者征收用於公路運輸行業管理的事業費。凡從事營業性公路客貨運輸、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部隊車輛參加地方營業性運輸的,均須繳納該運管費。
公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規定[1]
第一章 運管費的征收
第一條 公路運輸管理費(以下簡稱運管費)是根據國家規定嚮應徵者征收用於公路運輸行業管理的事業費。
第二條 凡從事營業性公路客貨運輸、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部隊車輛參加地方營業性運輸的,均須繳納運管費。
第三條 運管費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運管部門)征收,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收取。
第四條 運管費按經營者的營業收入計徵,最高不超過1%。其征收辦法:客貨運輸由車籍所在地的運管部門按應收運費計徵,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由生產作業地的運管部門按營業收入計徵。營業額難以計算的,可核定年度的營業收入,按月定額征收。
第五條 運管費繳納後,應記入單車營運證,有效期內全國通行。
第六條 運管費應按規定範圍、規定標準征收,應徵不漏、不得多收、重收,不是本地車籍的過境營運車輛,一律不得收取運管費。
第二章 運管費的使用
第七條 運管費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用於行業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各級運管部門收取的運管費,其開支範圍是:
(二)業務開支和管理費用;
(三)離休、退休人員費用;
(四)固定資產購置(包括工作用車、通訊、宣傳、記錄、計算、檢測等設備)和基本建設投資(包括辦公用房,職工宿合及行業的服務設施);
(六)智力開發和人才培訓的經費開支;
(七)按規定比例上交的運管費。以上屬經費開支部分,按事業單位的開支標準編製預算;屬基本建設部分,按基建規定程式,經批准後支用。
第三章 運管費的管理
第九條 為貫徹落實專款專用的原則,運管費的留用和上交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交通部核定。
第十條 運管費要在銀行單獨立戶,賬目日清月結,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年終節餘,除按規定列入計劃支出的以外,其餘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一條 各級運管部門經費開支計劃要報經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並按期報送財務決算報表,接受監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條 運管費支出屬事業經費性質,按財政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三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管部門規定的繳款辦法繳納運管費。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和財政部。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實施。
- ↑ 牛魚龍主編.公路貨代實務案例.同濟大學出版社,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