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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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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公债的调换)

目錄

什麼是公債調換

  公債調換是指在未對公債進行清償以前,通過新發行的公債券換回舊的公債券的形式,改變原來規定的公債本金、利率、償還期限等發行條件,並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

公債調換的性質

  公債調換變更的內容包括:增加本金、調整利率、延長公債還本付息期限、停付公債利息等。從形式上看,公債調換是政府以新發行的債券作為向債權人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一種手段;實際上,政府並沒有如期償還公債本金和支付利息,而是對到期公債的一種延期支付,屬於對公債債務負擔期限的一種調整。

  大多數情況下,政府對公債的調換是以自願為原則的,併為債權人提供各種選擇的機會與條件。但為了實現某些特定的目標,政府也會採用強制性手段進行公債調換。所謂強制性手段是指政府在實行公債調換時,規定債權人必須以其持有的舊公債券調換新公債券,債權人對索取本金與調換無選擇權。政府以強制性手段進行的公債調換,使公債調換過程及其調換本身具有強制公債的性質。

  自願原則一般只適用於有期公債,對於無期公債和永久公債,政府往往採取強制手段進行調換。即使採取自願原則,也必須有政府的特許為前提條件。其原因主要在於政府對無期公債沒有還本的義務,債權人也只有索取利息的權力,而沒有索取本金的權力

公債調換的目的

  政府進行公債調換,通常基於以下考慮:

  1.降低公債費用。

  公債費用大部分由所要支付的利息費用構成,即公債的債息負擔。通過公債調換,以低利息的新債券換回高利息的舊債券,或停止支付利息,就可以降低公債費用,減輕財政的債息負擔。因此,政府往往需要在最後還本付息以前,通過公債調換,先行降低利息方面的費用。尤其是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如高通貨膨脹時期發行了過高利率的公債,到公債償還通貨膨脹已得到了控制,則可以以低利率的新公債取代高利率的舊公債,以減輕國庫的負擔。

  2.延緩公債本息的償付期限,將償債負擔後移。

  當原有公債將要到期,而政府又無力償付公債本息時,可以通過將要到期的舊債券調換成期限較長的新債券的辦法,達到延緩償付公債本息的目的。尤其是在原有公債數量過大,期限結構不合理,償債時間比較集中,可能出現償債高峰時,政府往往在償債高峰到來以前,通過公債調換,變更發行條件,延長償還期限,將債務負擔後移,防止因償債高峰導致的財政困難甚至債務危機。後移的債務則可通過未來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來解決。

  3.為了實施某種財政政策或貨幣政策,或為了配合某種政策的實施而進行公債調換。

  例如,在進行幣制改革時,貨幣單位和幣值發生了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就會以按新貨幣單位和幣值計算的公債調換按舊貨幣單位和幣值計算的公債,以穩定公債市場

  此外,增募公債、維護債券持有者的經濟利益、維護或提高政府的債信等,也是政府進行公債調換的主要目的。

公債調換的方法

  將變更利息與增減本金進行不同的組合,可以有不同的公債調換的方法,主要包括減息增本法、減息增募法、增息增募法、減本調換法和低利調換法等。

  1.減息增本法。

  即政府以低利率的新公債券調換高利率的舊公債券,同時將因利率降低而減少的利息額折算成本金,作為新債的增加額交給接受公債調換的債權人。這種調換的結果,由於新債利率降低而有可能使政府每年支付的利息額減少,但卻增加了未來需要歸還本金的數額。因此,要達到減輕政府債息負擔的調換目的,必須使本金的增加額小於利息的減少額。為此,在運用減息增本法進行公債調換時,應對減息增本的差額進行精確計算。計算公式如下(實行單利的條件下):

  P_nr-({\triangle}p+P)_{nr1}\ge{\triangle}p    (1)

  其中:{\triangle}p為新增本金額,P為原來金額,r1為新債利率,n為債務期限。

  將上述公式進行整理,得:

  P_nr\triangle}P_{nr1P_{nr1}\ge{\triangle}P    (2)


  \frac{P_n(r-r_1)}{1+nr_1}\ge{\triangle}P    (3)


  設減息為C,C=\frac{P_n(r-r_1)}{1+nr_1},則:

  C\ge{\triangle}P    (4)

  其減息額必須大於等於新增本金額。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減輕債務利息負擔的目的。至於減輕利息負擔的程度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減息增募法。

  即政府以低利率的公債調換原有的利率較高的公債,並將由於利率降低而少支付的利息費用用於增募新的公債。其計算方法與做法是:政府對同一數額的本金按新舊兩種利率計算出相應的利息額,再計算出在新利率下獲取舊債息額所需本金數,新本金減舊本金兩者之差,即為持券人應加繳的本金數。其計算步驟和公式如下:首先,按舊利率計算出利息額C,即

  C = Pnr    (5)

  其次,計算在新利率下債權人應加繳的本金額,以為{\triangle}P表示,則

  {\triangle}P=\frac{C}{nr}-P    (6)

  [例題]有舊債100億元人民幣,年利率為12%,現以年利率為10%的新債調換舊利率公債,試計算債權人應加繳的本金額。設n=1。

  解:(1)求舊債應付的利息額:

  根據公式(5)計算得

  C = Pnr=100億元×1×12%

  (2)求債權人應加繳本金額:

  根據公式(6)計算得

  {\triangle}P=\frac{C}{nr_1}-P

  =\frac{12}{1 \times 10%}-100

   = 20(億元)

  即債權人應加繳的本金額為20億元。

  實行減息增募法,實際上是將新舊兩種公債的利息折算為兩者本金數的差額,由債權人繳納給政府,而政府再換紿債權人以新面額的公債券或公債證書,其實質是政府在不增加新的利息負擔的前提下增發了公債。

以減息增募法進行公債調換是有前提條件的,主要包括兩點:

  一是過去發行的公債利率偏高,現在市場利率降低,以致舊公債的利率大大高於現行利率。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可以從較低利率的市場上借款,只要政府債券的利率不低於市場利率,人們還是願意接受的;

  二是政府債信較以往有較大提高。如果不滿足上述基本條件,政府只能以強制手段進行公憤調換。

  3.增息增募法

  即政府以高利率的新公債調換低利率的舊公債,新舊公債的利息差額折算成本金,由債權人加繳。採用這種方法進行公債調換,可以使政府募得新的資金,解決近期內的財政需要。但是,與減息增募法不同的是,減息增募法是本金額增大而政府付息負擔不變,甚至相對減輕了政府的利息負擔;而增息增募法則是在增加政府利息支出的前提下增加公債的本金額,從而加重了政府的債務負擔。

  增息增募法一般是在市場利率升高,原有未到期的公債利率過低時政府採用的一種公債調換方法。在市場利率升高,舊公債利率相對降低的情況下,一方面舊公債的市場價格會跌落,另一方面,債權人也會蒙受一定的損失。如果這兩個問題不予解決,勢必降低政府的債信。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以增息增募法進行公債調換,既可以獲得一筆新的債務收入,又維護了政府的債信。當然,政府的債息負擔也隨之加重了。

  4.減本調換法

  即政府在不減少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額的前提下,減少公債本金或延長還本期限。採用此法,雖然政府年付息總額不變,但其負債總額減少。在市場利率持續下降時,採用此法調換舊債,可使債券持有者獲得較高的利息收入。例如,對於一張100元面額的債券,當市場利率由10%降到8%時,仍按原來的本金額以10%付息,但參照8%的利率重新計算本金,進而減少應還的本金額。其調換方法與計算步驟如下(設n=1):

  首先,仍按10%的利率對100元面額的公債計息。

  根據公式(5)計算C值,得

  C = Pnr

  =100\times1\times10%

   = 10(元)

  其次,使公債利率仍維持在10%,但參照現在市場利率8%重新計算本金:

  若按8%計算(以r1表示),100元面額的公債券利息C1應為:

  C1 = Pnr1

  =100\times1\times8%

   = 8(元)

  因為使公債利率仍維持在10%,所以應再將按現行市場利率計算的8元利息額以10%的利率折算成新公債的本金(以p1表示),則

  P_1=C_1\frac{1}{r}

  =8\times\frac{1}{10%}

   = 80

  即政府將以80元面額的新債券,調換100元面額的舊債券。

  5.低利調換法

  即政府以低利率的新債調換高利率的舊債。低利調換法並不改變本金的數額,但卻降低了利息支付額。其做法通常是將附有新息票、或已經規定降低了利率的新債券調換舊債券,或者僅僅調換新息票,手續比較簡便,也不必進行複雜的計算。

  利用低利調換法進行公債調換,只是單純地降低利息,使政府獲得好處,而債權人卻遭受了經濟損失,因此,使用這種方法是有前提條件的。一般來說,原有的較高利率的公債是政府在非常時期借的(如戰爭時期或財政困難時期),當時一方面政府急需一筆資金滿足開支需要,另一方面市場上資金偏緊,游資較少,政府不得不以較高的利率舉借公債。而到了和平時期,市場上游資充斥,利率下跌,政府有可能將高利率的舊債調換成低利率的新債。例如,1932年,英國曾經成功地將利率為5釐的20億英鎊的戰時公債以利率為3.5釐的新債券進行了調換,從而使英國政府每年能節省3000萬英鎊的利息支出。在市場利率日檔跌落時,債券持有者不希望馬上償付本金,願意將到期的公債延期轉為更長期的公憤,也使低利調換法得以實行。

公債調換與公債整理的聯繫與區別

  公債調換與公債整理既有區別,又有聯繫。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公債調換通常是針對確定的某種或某類公債,以新債換舊債;公債整理則通常是針對所有未償公債,因其種類和償還條件的混亂而進行的清理和整頓。

  二者的聯繫主要在於目的相同,都是為了維護政府的債信及債權人的利益,同時減輕政府的債務負擔。在各國的公債管理實踐中,公債調換與公債整理往往是結合使用、互為補充。公憤調換通常是被作為公憤整理的一個重要手段而加以運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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