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分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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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分攤法(Comprehensive Al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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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分攤法的概述[1]
全面分攤法是指對所有的暫時性差異無論是否重覆發生都要作跨期分攤,以反映他們對所得稅的全部影響過程。主張全面分攤法者認為,根據暫時性差異的定義可知,既然它是暫時性的就不會是永久性的,每一種暫時性差異總是要轉回的,這是由持續經營的假設決定的。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暫時性差異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無論非重覆發生還是重覆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均應作所得稅的跨期分攤的一種方法。暫時性差異的分攤應採用全面分攤法,而不採用部分分攤法,其主要理由如下:
(1)會計主要記錄歷史過程,如果將未來可能發生交易的所得稅影響數與所得稅的影響數抵消,並不妥當。
(2)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影響數,應在相關事項入賬的同一會計期間確認。
(3)企業管理部門不應武斷地決定哪些暫性差異將來會轉回,哪些不會轉回,從而任意杜撰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
(4)個別暫性差異將來會轉回。即使是重覆發生的暫時性差異,雖然在轉回年度可能被新發生的暫時性差異所抵消,但不足以否認每年有新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及舊差異轉回的事實,就如同應付賬款賬戶餘額雖然不變,並不表示沒有新賬發生或舊賬償付一樣,所以,所有已經存在暫時性差異均應作跨期分攤。
- ↑ 企業會計準則.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