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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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豁免(Debt Forg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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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豁免是指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過程中,債權人出於及時回收賬款,減少債務風險的目的,給與債務人一定的債務減免,債務人對於取得的豁免債務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計入企業獲得的一項收益,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
在我國,債務人豁免權現今還沒有完整的法律或者專門的法律規定,債務豁免是在司法實踐中慢慢發展出來的,是司法進步的一種表現。
債務豁免這種方法經常用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債務問題的解決,主要針對逾期銀行貸款,之所以能夠操作是由於我國各主要商業銀行的國有控股性質和政府部門的行政性干預。由於逾期貸款通常會引起訴訟,因此這種方式成功的關鍵在於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司法部門和銀行四者之間關係的有效協調。
債務豁免的交易行為雖然根據會計準則可以計入資本公積,但是應該按照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債務豁免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進行會計處理,收入和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債務豁免的稅務處理要根據稅法的規定進行具體的分析,債務豁免的收入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債務豁免損失在滿足稅法的要求後才能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