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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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總安排/借款總協定(General Arrangements to Borrow,G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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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總安排又稱借款總協定,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美國、英國、聯邦德國、法國、日本、比利時、義大利、荷蘭、加拿大、瑞典等十個發達國家(即十國集團)於1962年共同設立的一種特別貸款項目。它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補充資金而安排的第一個備用信貸額度。
借款總安排的宗旨是幫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缺乏資金或可能缺乏資金的情況下,從普通基金定額以外獲得貸款,來滿足總安排參加國的借款需求,或影響外匯市場以抑制貨幣投機和金融危機。借款總安排的基金來自十個參加國,各國認繳的份額取決於各自的經濟、財政實力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其貨幣的需求。總安排簽署初期,基金總額相當於60億美元,其中美國占總額的33.33%,居十國之首;其次是英國和聯邦德國,各占16.66%。1983年,總安排基金額度重新調整,額度改用特別提款權計算,總額增加到170億特別提款權,按當年價格計算合177·98億美元。其中美國所占份額仍居首位,但是比重有所下降,為25%;聯邦德國為14%,日本上升到12%。此外,瑞士通過瑞士國民銀行成為借款總安排的第n個參加國,在基金份額中占6%。
借款總安排的實施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總安排創建初期規定:
1.信貸額度僅用於資助參加國的需求。
2.信貸額度只有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必須藉助補充資金應付國際貨幣市場或資本市場的危機時方可動用。
3.信貸額度必須動用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不能自動提取,必須與十國集團磋商,徵得他們的同意。
4.對總安排的任何重大改動都須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提議,經參加國一致同意才能決定。
5.十國集團內部設置了磋商程式以便獨立分析判定是否有必要動用信貸額度。
1983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合同十國集團對借款總安排實施條款進行了改革,新條款放寬了貸款的條件和範圍,它同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利用多種形式幫助非協定參加國與總安排達成聯合借款協議,享受或利用借款總安排提供的便利,同時承擔一定的義務。借款總安排創建初期曾規定:協定有效期為4年,但是以後多次延期,現在它在事實上已成為一種永久性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