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業道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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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業道德效力是指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對會計業務活動的促進作用和影響力,它通過會計人員在業務活動中表現出來。
1.約束性。會計職業道德不同於《會計法》,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得不到國家權力的保障,但並不是無約束性。它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著制約作用,這是客觀存在的。
2.普遍性。凡涉及現實經濟利益的地方,就有道德的調節作用。會計職業行為是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行為方式,經濟越發展,會計職業道德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具有的普遍性越強。
3.媒介性。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在內化為會計個體行為道德過程中有兩種效應:一是順理效應,二是排斥效應。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內化過程中的順理和排斥,一方面取決於會計從業者的素養和自我調節能力,另一方面取決於會計職業道德規範本身(即規範的科學預製性如何)對會計從業者的個體規範作用的大小。
會計職業道德效力的發生是有前提的,職業道德規範的科學預製是會計職業道德效力發生的潛在因素。從外部機制來講,需要良好的社會會計職業道德氛圍及輿論工具的配合和有關法律的支撐。
1、會計職業道德規範的科學預製是其效力發生作用的前提。會計職業道德規範科學與否,必然影響其在一定社會經濟活動中能否獲得正當和當然的效力。只有體現“清正廉潔,實事求是,堅持原則”的會計職業道德規範,才是行之有效的。同時道德規範的科學預製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否則,必被社會經濟的發展所淘汰,或與之不相適應。
2、會計職業道德與社會經濟環境相融合是道德效力發生的外部條件。作為會計職業道德,應先遵循《會計法》,與整個社會經濟、法律制度相容並得到應允,其次會計職業道德還須得到會計習慣的認同。
3、會計職業道德傳媒的可塑性是發生效力的中介性條件。會計職業道德是基於對社會經濟整體利益的關懷而被一定的社會團體提出來的,只有通過特定的傳媒,才發生效力。但如果傳媒一方面要求他人如何,自己卻做有背於會計職業道德的行為,他必失去了要求他人的資格。
4、會計法規的制定實施要給會計職業道德有力的支持。會計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兩者雖有區別,但又都屬於會計行為規範的範疇,是相互補充和相互作用的。會計法規不僅是對會計從業人員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的有利因素,而且還直接表現為一定道德規範的要求。會計職業道德對會計法規也有很大的作用。沒有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氛圍和職業道德輿論,單靠法律製裁是不能有效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