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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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課教師(Probation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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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課教師是指沒有事業編製的臨時教師。他們沒有任何“名分”,卻在特定歷史階段發揮著積極作用。特別是在西部地區和偏遠農村,代課教師為維繫義務教育承擔著歷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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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學校教職工編製相對不足的情況下,聘用代課教師可緩解教學力量不足的矛盾;
二是學校拿出適當比例的空編用於聘用代課教師,有利於搞活學校內部的用人機制,還可避免今後因生源萎縮而帶來的教職工分流壓力。
三是政府為節約財政,逃避責任,甚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當時的勞動部還專門發文稱:《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平等的享有各種社會保險及有關福利待遇。)侵害代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