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行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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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行動學(Praxeology,或譯人的行動學,人的行為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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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行動學是一種研究人類行動的學科。意指人對於環境及他人有所反應而表現出來的行為。這一詞最先在1890年被A埃斯比納斯(Alfred Espinas)提出,但真正為人所知的則是奧地利經濟學派學者路德維希•馮•米塞斯稍後所提出的理論。
人類行動學的相關研究[1]
一般認為,行動學是研究人的有效行動(efficient action)一般理論的學科。1882年法國學者Louis Bourdeau在其所著《科學理論》中首先提出行動學是一門操作科學,繼而法國哲學家Alfred Victor Espinas在其論著《技術的起源》(1897)中使用“行動學”這一術語來指稱其對人類最高層次的行動的研究。
隨後,行動學研究得到許多學者的關註,其中兩人被認為是行動學的創立者:一個是奧地利著名經濟學家Ludwigvon Mises(米塞斯,1881-1973),他著有長達900多頁的《人類行動》(1949),該書主要是一本經濟學名著,認為行動學指人對於環境及他人有所反應而表現出來的行為。在Mises看來,行動學是經濟學的基礎,他的經濟學被稱為行動經濟學(praxiological economics)。
另一個是波蘭哲學家Tadeusz Kotarbiski(1886-1981)。他是行動學的大師,著有行動學的代表作《行動學》(1955,1965)。該書探討了有效行動的最基本(抽象)原理,在歐洲尤其在東歐影響很大。具體說來,Kotarbiski探討了行動學的基本概念和模式,其中agent(一譯“代理人”,實為"行動者"), impulse(衝動), action(行動), aim(目標), product(生產), result(結果)以及efficiency(效率), economy(經濟), usefulness(有用), effectiveness(成效), exactness(準確), appropriacy(得體)等等是其行動學思想的基石。
雖然該書基本說可以說是一本說明性的論著,其中沒有用到多少數學原理,但廣泛涉及組織論、規劃論、效用論、現代決策論、成本效益分析、工效學、控制論、博弈論、自動化等學科。Kotarbiski的行動學被認為是古典行動學或傳統行動學。
行動學已經得到波蘭和其他國家的廣泛註意。1958年波蘭科學院成立行動學實驗室,1967年成立行動學系,1974年成為哲學與社會學研究所的一部分,1980年改名為行動學與科學學系。當前還編輯有季刊《Prakseologia》,並用英語出版行動學的年度報告——集中刊登了不同國家學者撰寫的行動學論文。其在波蘭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M. Nowakowska, T. Pszczolowski and L. Lewandowski。著名經濟學家Oskar Lange把行動學原理應用於經濟學領域。他把行動學視為合理行動的科學,並從方法論的角度進行了闡述。新一代的學者如W. Gasparski, T. Wojcik 和 J. Zieliniewski則與國外學者合作,進一步把行動學與其他學科進行了更大程度的整合。
近年來,行動學在西方有了新的進展,不僅多次召開行動學的國際研討會,Wojciech W. Gasparski等人更推出了包括《行動學研究》在內的10餘本英文行動學專著,廣泛探討行動學在經濟、管理、教育、健康、工程等領域的應用問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註。
米塞斯與人類行動學[2]
米塞斯認為,“人的行動學”(Praxeology)是關於人的選擇行動的純粹邏輯的科學。它是以“人的行動公理”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演繹體系,而經濟學是在其中發展得最好的領域。
何為“人的行動公理”呢?人的行動是目的性意圖很明確的行為:人們有意識地選擇自己的特定目標,並慎重地運用稀缺的手段去實現預定的目標,以使主觀想像的利益最大化。這就是人類行為的本質。
對這一公理的理解,要特別註意下述三點:
第一是米塞斯對“行動”與“行為”這兩個概念的辨識:“行為”是一個遠比“行動”廣泛的概念,既包括有意識的行為,也包括無意識的、純屬適應性反應的行為,而“行動”僅僅特指“行為”中有意識的那一部分。經濟學只研究這種有意識的行為,而“行動公理”則構成“經濟學的最終基礎”,所有的經濟學定理或知識都可以由此推演出來。
第二,既然“行動”僅限於“有意識的”行為部分,那麼,對於討論人的行動的“目的”來說,“理性”與“非理性”是毫無意義的概念。因為每個人對其所追求的“目的”的理解,是基於個人的主觀評價,其他人不可能體驗這種評價所代表的真實意義。也就是說,效用是不可進行人際間比較的,是不可通約的。某人既然選定了某一目標,必定認為其會給他帶來效用。非理性行為不屬於“人的行動學”和經濟學的研究領域。我們能通過推理來把握的東西就不再是非理性的。因此,人的行動總是理性的。
第三,在米塞斯看來,手段的“理性”並未像新古典經濟學家解釋的那樣意味著最大化的實現。即使是所選擇的手段沒有帶來最大化的效用,也不能說行為是非理性的:“一個不適於目的的行動自然達不到願望。這種行動有悖於目的,卻可能是理性的,就是說它是理智(儘管是錯誤的)考慮的結果,而且是一種達成某明確目的的企圖(儘管是無效的)。”因為,一方面,我們不能把個人行動的目標視為絕對的東西,它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變化,會因人而異;另一方面,個人的行為設想,本身就意味著“行動”展現出某種面向“未來的”特征,也就不可避免地隱含著時間和不確定性的存在,因而會因為其錯誤或知識的不完善而出現挫折。正是在這種世界中,個人行動才顯示出真正的主觀選擇的存在。這種選擇完全不同於新古典經濟學中的選擇。在新古典世界中,並不存在真正的選擇,最多也只存在適應行為。真正的選擇並不存在由客觀確定的“求解方法”。
在米塞斯看來,“人的行動公理”不僅是一種經濟學的解釋方式,而且是一種“原生的真理”(a primordial truth),是不證自明的先驗真理。不僅如此,他還進一步認為,由此而推導出來的經濟學知識也是不證自明的先驗真理:“經濟學,像邏輯和數學一樣,是一種抽象推理的展示。經濟學絕不會是試驗的或經驗的科學。”
按照他的觀點,“人的行動學”的“規律”,諸如邊際效用遞減、供求規律、甚至於邊際規模報酬遞減,都屬於先驗真理,是從“行動公理”推導出來的,無需用計量經濟學驗證,也無需用數理經濟學以形式化的方式來表述之。這種先驗論在其下述說明中得到充分的表現:“人的行動學的研究範圍限於闡釋人的行動的範疇。人的行動學一切定理之演繹所需要的,乃有關人的行動實質的知識。這些知識為我們自身所有,因為我們是人;只要是人,就不會缺乏這些知識,除非他因病理的關係,變成了一個植物人。因而要理解這些定理,無需特別的經驗。而對於一個不能先驗地知曉人的行動為何物的人,他的經驗再多,也無助於他對這些定理的理解。對這些定理惟一的認知途徑,是邏輯地去分析我們有關行動範疇的固有知識。如同邏輯學和數學,人的行動學的知識為人心所固有,而非外來。人的行動學所有的概念和定理,都蘊含在人的行動的範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