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集聚最佳規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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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區域經濟學家埃德加.M.胡佛,在20世紀30年代論證了不同產業的區位結構之後,將規模經濟區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他認為,就任何一種產業來說,都有:(1)單個區位單位(工廠、商店等等)的規模決定的經濟;(2)單個公司(即聯合企業體)的規模決定的經濟;(3)該產業在某個區位的集聚體的規模決定的經濟。而這些經濟各自得以達到最大值的規模,則可以分別看作是區位單位最佳規模、公司最佳規模和集聚體最佳規模[1]。[2]
埃德加·胡佛的主要貢獻在於指出產業集聚存在一個最佳的規模,如果集聚企業太少,集聚規模太小的話,則達不到集聚能產生的最佳效果;如果集聚企業太多,則可能由於某些方面的原因使集聚區的整體效應反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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