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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契稅指房屋交換行為發生後,由房屋產權承受人憑當事人雙方訂方的合同,辦理繳納契稅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房屋產權交換,交換的房屋價值相等的,免納契稅;交換價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貨幣、實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房屋均應按現值作價,如雙方的房屋價值懸殊,又不找價的,其差額部分應視為贈與,由多得的一方繳納贈與契稅。以實物交換房屋,屬於買賣性質,應由房屋承受人按房屋的現值價格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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