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傾向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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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傾向性理論(Accident Proneness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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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傾向性理論也是歷史最長和最廣為人知的事故致因理論之一。一些科學家通過對大量事故案例研究,發現在現實生活中有少部分這樣的人,在相同的客觀條件下,出事故次數比其他人多得多。因此,有的心理學家提出一種稱為事故傾向性(accident proneness)的理論。這種理論認為,事故與人的個性有關。某些人由於具有某些個性特征(personality trait),因而比其他人更易發生事故。換句話說,即這些人具有“事故傾向性”。有事故傾向性的人,無論從事什麼工作都容易出事故。由於有事故傾向性的人是少數人,所以事故通常主要發生在少數人身上。所以,只要通過合適的心理測量,就可以發現具有這種個性特征的人,把他們調離有危險的工種,安排在事故發生概率極小的崗位,就可以大大降低事事故率。
然而,根據這種理論,有些學者曾嘗試用心理測量的方法,去區分“易出事故者”和“不易出事故者”的個性差異,但到目前還沒有找到很好的辦法。雖然通過研究認為易出事者具有下列特征:如反抗和攻擊性、輕率、敵對、不守時間等,但卻未能找到足以說明與易出事故有關的單一的個性維度。例如鐵爾曼(W.A.Tillman)等通過調查得出易出事故者的精神面貌,指出易出事故者是有明顯的攻擊性,有厭惡社交的傾向,多是青年等。但未能找出“易出事故者”與其他人有什麼明顯差異的個性的特征。因此不能將事故傾向性作為重要的個體差異因素,因而得出暴露於危險環境中,事故必然增加的結論。
顯然,把事故原因完全歸咎於作業者,而忽視工作環境是不正確的。事故傾向性理論假設,在研究期間,在同一工作條件工人中,每個人都有相同的事故概率。若有少數人比其他人有更多的事故次數,那麼說明這少部分人有事故傾向性。如果假設一個有100名工人的工廠,一年共發生了50件事故,那麼發生事故的工人肯定不會超過總人數的50%。若假設是50人發生事故,那麼每人每年有一次事故,恐怕未必有事故傾向性。若發生在25名工人身上,那麼每人每年二次事故。按照事故傾向性理論,發生事故的50人或25人,必然是有事故傾向性了。其實,一年發生一兩次事故,完全不能排除偶然因素或機器設備缺陷或環境的不良影響。從而說明,這種統計方法的本身隱藏著潛在的錯誤。
美國心理學家進行的一項研究更進一步說明這點。他們分析了大約30萬人的駕駛事故記錄,發現其中不到4%的人,在六年中,事故記錄卻達事故總數的36%。這似乎支持事故集中在少數人身上的理論。按照這種理論,如能設法使這4%的人駕駛不出事故,那麼事故率將減少三分之一。但是,若把同樣的統計進行再分析,把這六年分為前三年和後三年,並對前後三年的事故記錄進行比較,則令人驚訝地發現,在後三年中, 95%的事故發生在前三年被認為是安全的駕駛員身上。若依據事故傾向性理論,前三年的事故多發者由於某些更容易造成事故的個性特征,那麼在後三年,他們應該占有大部分事故百分率。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從而說明過去的事故記錄並不能推斷一個人將來也容易發生事故。
還有研究表明,某些人在某些環境可能更容易發生事故,若換個環境則不一定容易出事故,在某一工種容易發生事故,在另一工種則不一定是這樣,因此事故傾向性可能是指特定的環境而言,而非所有環境一般的傾向。
有些心理學家,如里森(J.T.Reason)認為,與其承認事故傾向性存在,不如歸因於個性影響與環境因素的相互影響。年齡、經驗、暴露的危險以及其他多元因素,對一個個體在某一段時間比其他人更容易發生事故的影響,可能更大於事故傾向性。里森認為,事故傾向性是比原先想象的複雜得多的表象,很大程度上決定於人所暴露的危險的類型。所以事故傾向性如果存在的話,可能不單單是人的失誤,而主要是人-機-環系統的失誤。
在人力資源管理中,事故傾向是員工所具有的引發不安全行為的某些行為傾向和不正確的態度。
1919年,格林伍德和伍茲對許多工廠里傷害事故發生次數的資料按如下三種統計分佈進行了統計檢驗。
1、泊松分佈(Poisson Distribution)。當發生事故的概率不存在著個體差異時,即不存在著事故頻發傾向者時,一定時期內事故發生次數服從泊松分佈。在這種情況下,事故的發生是由於工廠里的生產條件、機械設備方面的問題以及一些其他偶然因素引起的。
2、偏倚分佈(Biased Distribution)。一些工人由於存在著精神或心理方面的毛病,如果在生產操作過程中發生過一次事故,則會造成膽怯或神經過敏,當再繼續操作時,就有重覆發生第二次、第三次事故的傾向。造成這種統計分佈的人是少數有精神或心理缺陷的人。
3、非均等分佈(Distribution of Unequal Liability)。當工廠中存在許多特別容易發生事故的人時,發生不同次數的人數分佈服從非均等分佈,即每個人發生事故的概率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於人的因素引起的。
1939年,法默(Farmer)和查姆勃(Chamber)明確提出了這一概念,並認為事故頻發傾向者的存在是工業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事故頻發傾向者往往有如下的性格特征:
- 感情衝動,容易興奮;
- 脾氣暴躁;
- 厭倦工作,沒有耐心;
- 慌慌張張,不沉著;
- 動作生硬而工作效率低;
- 喜怒無常,感情多變;
- 理解能力低,判斷和思考能力差;
- 極度喜悅和悲傷;
- 缺乏自製力;
- 處理問題輕率、冒失;
- 運動神經遲鈍,動作不靈活。
判斷某人是否是事故頻發傾向者,要通過一系列的心理學測試。例如,在日本曾採用YG測驗(Yatabe Gnilford Test)來測試工人的性格。另外,也可以通過對日常工人行為的觀察來發現事故頻發傾向者。一般來說,具有事故頻發傾向的人在進行生產操作時往往精神動搖,註意力不能經常集中在操作上,因而不能適應迅速變化的外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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