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功能變數名稱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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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功能變數名稱開放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允許個人註冊功能變數名稱,二是設立專門用於個人的二級功能變數名稱(例如.馬來西亞的個人二級功能變數名稱形式是.name.my)。個人功能變數名稱開放的實質是,個人與社會組織在互聯網上應享有同樣的權利。[1]
從國際上看.ICANN對個人註冊功能變數名稱並沒有限制.絕大多數國家也不限制個人註冊功能變數名稱。亞洲的很多國家和地區.包括日本、南韓、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等都已經開放了個人功能變數名稱。早在2000年.信息產業部信息化推進司副司長趙小凡在”2000年CNNIC年會暨CNNIC新千年網路論壇上.就透露要開放.CN下的個人功能變數名稱。[1]
2012年5月28號,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CNNIC)發佈公告稱,自5月29日零時起,自然人將可以申請註冊.CN功能變數名稱。
今日,CNNIC發佈“關於修訂並實施《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實施細則》的公告”,公告稱,此次修訂重點修改了原《實施細則》第十四條中關於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主體的規定,並增加專門章節對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信息的保護進行闡述,同時,針對功能變數名稱註冊、轉移、續費等環節進行了修改完善。根據公告,CNNIC增加了.CN功能變數名稱的註冊主體,“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均可在本細則規定的頂級功能變數名稱下申請註冊功能變數名稱”,即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的主體擴大至自然人。至此,個人註冊.CN功能變數名稱,首次有了法律保障。
公告全文如下:
關於修訂並實施《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實施細則》的公告基於國家功能變數名稱在註冊信息核驗、用戶信息保護、註冊服務機構管理和用戶權益保護方面已做好的準備工作,為滿足公眾對國家功能變數名稱的應用需求,進一步規範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與管理,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於近日完成對《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修訂,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將於2012年5月29日零時起開始實施。2009年6月5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此次修訂,重點修改了原《實施細則》第十四條中關於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主體的規定,並增加專門章節對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信息的保護進行闡述,同時,針對功能變數名稱註冊、轉移、續費等環節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如下:
一、關於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主體的增加。修訂為“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均可在本細則規定的頂級功能變數名稱下申請註冊功能變數名稱”,即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的主體擴大至自然人。
二、關於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信息的保護。為加強功能變數名稱註冊者信息的安全保護,修訂後的《實施細則》通過對註冊資料的傳輸、保存、銷毀以及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機構退出時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信息、資料的處理等作出的詳細規定,加強對用戶信息的安全保護。
三、關於功能變數名稱的續費確認期。《實施細則》規定“功能變數名稱到期後自動進入30日的續費確認期,用戶在此期限內確認是否續費,如書面表示不續費,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機構有權註銷該功能變數名稱;如果用戶在30日內未書面表示不續費,也未續費,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機構有權30日後註銷功能變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