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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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條件是指能夠對員工健康造成危害的工作環境,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不到位的設備防護。②設備本身存在缺陷。③設備操作程式不當。④不安全的儲存、擠壓和超負荷。⑤通風、照明不當。
雖然事故在任何地方都有發生的可能性,但在工作過程中會存在一些“高危險”區,應當引起管理者重視。對工作事故的基本補救措施是消除或最低限度減少不安全環境因素。
對於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企業,要麼整頓,要麼強制關閉,一定要防止因為不安全條件而導致危險事件發生。
近年來,煤礦業不間斷地發生災難事故。2005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遏制煤礦事故頻發多發的勢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要求,立即停產整頓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凡屬逾期沒有提出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中請、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已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已提交申請、但經審查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責令限期整頓的礦井,證照不全礦井,超能力生產礦井,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監測和瓦斯抽放系統的礦井,沒有採取防突措施的礦井,沒有經過安全生產“三同時”竣工驗收而投產的基建和改擴建礦井等,必須立即停止煤炭生產,認真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