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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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制度是指通過立法規定的為確保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要求一切生產性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一種勞動保護制度。
《勞動法》第53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勞動衛生方面的設施、生產性輔助設施。
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制度的內容[1]
(1)各級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在編製和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和下達投資計劃時,必須同時提出安全衛生設施的要求,並將此項設計所需經費物資納入總投資計劃和年度計劃之中。
(2)設計單位在設計主體工程項目時,應同時編製《職業安全衛生篇》,詳細說明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和應採取的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標準進行設計,並與主設計同時提交審查論證。
(3)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確實做到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並保證質量。
(4)工程項目竣工後,應由同級勞動部門、當地衛生部門、工會組織會審同意,併進行試運行和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對於違反“三同時”制度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 ↑ 吳曉巍.勞動保險概論[M].遼寧教育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