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余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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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余物资(Salvage Value Of Insured Prope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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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余物资是灾害事故发生后尚存的一部分具有经济价值和能为投保人继续使用的受损物资。
《保险法》中规定,保险财产的损余物资应充分利用,作价折归保户,保险人在赔款中作相应的扣除。因此,处理好损余物资对于减少赔款、提高保险人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损余物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损余物资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损余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按原保险合同准则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处置损余物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