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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杰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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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

目录

什么是新杰森条款[1]

  新杰森条款是指承运人对航行疏忽可以免责,可要求共同海损分摊,承运人的其他参加救助船舶(姐妹船)可以要求救助报酬的条款。

新杰森条款的主要内容[2]

  新杰森条款的主要内容为:“如果船舶在开航之前或之后,由于无论是疏忽与否任何原因而引起意外事故、危险、损坏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合同或其他规定,承运人对此类事件或此类事件的后果都不负责,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有关货物方面所发生的救助费用特殊费用。如果救助船舶为承运人所有或经营,则其救助费应犹如该救助船舶系为第三者所有一样全额支付。”

新杰森条款的含义[2]

  新杰森条款的含义为:

  第一,条款仅在承运人依法可免责的情况下赋予承运人请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如承运人依法不享受免责,新杰森条款便不能适用。因此,实践中共同海损分摊的议。

  第二,船舶不适航与共同海损无直接关系时,不妨碍共同海损的成立。

  第三,同一船公司的船舶,即姐妹船之间的救助,其救助报酬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新杰森条款的适用[3]

  提单和一些租船合同订有“新杰森条款”,专门针对有可能适用美国共同理算规则解决争端的情形。基于对《哈特法》和《海牙规则》免责条款的不同解释,美国法院在其判决中认为,承运人对因其驾驶船舶过失导致的损失可以免责,但不能请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损失。作为这种判决的对策,承运人纷纷在提单或租船合同中订立“共同海损疏忽条款”,通常该条款的内容是:“如果承运人恪尽职责,使船舶在各方面适航,并恰当配备船员,并为船舶恰当地提供配备和供应,现同意,倘若由于引航员、船长船员在航行或管理中的过失或疏忽,或潜在的缺陷或其他缺陷,或船舶不适航而造成危险、损坏或灾难,则不论上述原因在开航前或开航当时是否存在,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不能免除分摊共同海损或支付所产生的任何特殊费用的责任,而应与承运人一起分摊共同海损,并支付特殊费用。”

参考文献

  1. 吕鸣编著.海商法.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6.
  2. 2.0 2.1 郁志轰 沈秋明编著.海商法学.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3. 王千华 向明华主编.海商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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