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物条款(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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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 B,简称I.C.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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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条款(B)是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新条款,取代原来使用的协会货物条款中的水渍险。协会货物条款(B)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在条款中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明。
协会货物条款(B)的主要内容[1]
(一)承保风险
B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比A条款小,它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逐项罗列了所保的风险。B条款对下述原因所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损害负责赔偿: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弃或浪击落海。
9.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吊装车厢或储存处所。
此外,保险人还承保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导致共同海损的原因必须不属于除外风险。
由此可见,B条款主要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同时还承保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1.在“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中,增加了“由于任何个人或数个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故意损害或破坏,保险人不负责任”的规定,这意味着在B条款中,保险人不但对被保险人的蓄意不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对任何其他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损失也不负责任。
2.在“战争险除外责任”条款中,B条款规定对“捕获、拘押、扣留、禁制以及此种行为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予承保。在A条款中,加上了“海盗行为除外”这几个字,明确将海盗风险从除外责任中剔除,即将海盗风险作为承保风险,而B条款中对于海盗风险并未作为除外风险,但也没有列入承保风险。由于B条款采取列明风险的方法确定承保风险,所以按照B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海盗风险不予负责。
(三)其他内容
B条款关于保险期限、索赔、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和其他内容在字面上均与A条款相同。
- ↑ 顾寒梅,江静.外贸运输与保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