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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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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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4 条:
(1) 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例如,企业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贷款等均属于金融资产。
【提示】预付账款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商品或服务,不是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不是金融资产。
(2) 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例如,企业持有的看涨期权或看跌 期权等。
(3)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企业的普通债券合同或普通股等。
(4)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提示】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在企业全部资产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及衍生金融资产等统称为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合理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 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如债权投资的合同现金流量包括投资期间各期应收的利息和到期日收回的本金等;其他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性质的金融资产还有“贷款”“应收账款”等。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 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如其他债权投资。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将除上述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确认[1]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权和期货。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个条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根据旧准则对长短期的划分,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2)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根据这两个特征可以看出,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仅仅是为了随时通过出售获利,则应当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下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非权益性的投资;
(2)在初次确认时即明确确定一直持有该投资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业无法再对该项投资持有至到期,此时应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该投资到期时收回的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可知,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中准则持有至债权到期的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此外,对于到期时间短于1年的投资,如果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其他条件,也应该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持有至到期,也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账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比如,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
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这类非衍生金融资产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1)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前面三类金融资产相比,可出售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该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易于取得;
(2)该资产持有限期不定,即企业在初次确认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利,还是长期持有以获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图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长期持有,为了保持计量的一致性,因此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綜合收益”。
金融资产的计量[1]
1.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都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初始确认时,公允价值一般就是交易价格,即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资产的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更公允,则在初始确认时就应当采用更公允的市场价格或估值结果作为公允价值。另外,企业在取得金融资产时,会发生一些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交易费用是否应当包含在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里,取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除了下列金融资产以外,所有金融资产都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
(2)贷款和应收款项。
(3)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
类别 | 初始计量 | 后续计量 | ||
计量方法 | 价值类型 | 损益处理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公允价值 | 公允价值 | 公允价值 | 变动计入损益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 摊余成本 | 现值 | 利息计入损益 |
贷款及应收款项 | 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 摊余成本 | 现值 | 利息计入损益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 摊余成本 | 现值 | 利息计入损益 |
看了以后很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