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赔款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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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赔款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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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超额分保”,是指超出一定限额的赔偿责任由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对于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超过约定的自负额时,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再保险人)负责至一定的额度。超额分保在实务中又有险位超额分保和事故超额分保之分。这种超额分保方式可使分出的赔款始终限制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以内,从而使分保公司承保的业务更加趋于稳定,使用得当可取得节省分保费支出的作用。超额分保的方法技术性较强,对赔款及赔付率的统计至少要有5年的完整资料,并非一般经营分保业务的公司都能采用。
超额赔款再保险的纯费率
(一)再保险费率的构成
在假定不存在分入公司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全部保险费收入按照用途要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弥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另一部分用于弥补其经营费用支出和实现合理利润。用于弥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的那部分保费,可称为纯保费;用于弥补费用支出和实现合理利润的那部分保费,可称为附加保费。对于分入公司而言,其分保费收入按照用途也要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弥补其因分入保险业务而分摊的赔款支出,另部分用于弥补费用支出和实现合理利润,用干弥补其所承担的分入业务的赔款支出的那部分保费,可称为纯再保险费;用于弥补费用支出和实现合理利润的那部分保费收入,可称为附加再保险费。
(二)超额赔款再保险纯费率的计算
分入公司分入的保险业务直接来自分出公司所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分入公司分入的保险费直接来自分出公司从被保险人那里收取的保险费,即分保费是原保险费的一部分。纯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全部净保费收入的百分比,即是纯再保险费率。用公式表示:
分出公司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即纯保费)是用于弥补保险人在赔偿或给付过程中的保险金支出的,所以纯费率与保费损失率在理论上是一致的。它等于净赔款与净保费收人之比分入公司所承担的赔款表现为分出公司全部赔款的一定比率,因而纯再保险费率也表现为原保险费损失率的一定比率。
(三)分入公司分摊赔款比率的计算
分入公司分摊的净赔款,是分出公司全部赔款超过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分入公司自负责任额以上至其最高责任限额这一区间的赔款,即超额赔款。
(四)超额赔款再保险纯费率的调整
通过利用以往数据计算出来的纯再保险费率是制订新费率时考虑纯费率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整。这里,近年来各等级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率的变化趋势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这种趋势可以通过积分线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所谓积分线,在这里是指将一定时期〔如一年)内各等级超额赔款与其占全部赔款的百分比的交点在坐标上标出,再将各个交点连接起来形成的曲线。某一起赔金额横线(图中虚线)、积分线和坐标纵轴围起来的面积占全部面积的百分比,即为该起赔金额以土赔款(只有下限而无上限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百分比。
积分线的变化主要有六种情况:
一是积分线以相同幅度向外推移,即各个等级以上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以同幅度提高(
二是积分线以不同幅度向外推移,呈下宽上窄形状,即等级较低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上升的幅度较大,而等级较高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上升的幅度较小
三是积分线以上不同幅度向外推移,呈下窄上宽形状。等级较低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上升的幅度较小,而等级较高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上升的幅度较大(见图6—4)
四是积分线交叉变动,观测期积分线上部向左移动,而下部则向右移动,即等级高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下降,而等级低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上升(见图6—5)
五是积分线交叉变动,观测期积分线上部向右移动,而下部则向左移动,即等级高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上升,而等级低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下降(见图6—6)
六是积分线以相同幅度向内推移,即各个等级以上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以同一幅度下降(见图6—7)
(一)附加再保险费率
用于弥补费用支出和实现合理利润的那部分保费收人,可称为附加再保险费。与纯再保险费率即是纯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全部净保费收人的百分比相一致,附加再保险费率应是附加保费与分出公司全部净保费收人的百分比。
(二)超额赔款再保险实际再保险费率的确定方式
1.固定再保险费率:是指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共同协商确定的不受实际赔付率影响的再保险费率。
采用固定再保险费率的再保险业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分出公司以往未开办过的新的保险业务;二是分出公司以往未办理过超赔再保险的业务。
2.可变动再保险费率:是指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共同协商确定的受实际净赔款和保费收入影响的再保险费率。
(三)确定超额赔款实际再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法
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一年法、前三年(或五年)平均法、三年风险分散法和三年共同法等。
1.一年法:是将按当年分入公司分摊的赔款占分出公司全部净保费收入的比率确定的纯费率,加附加费率计算出来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作为本年度实际执行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
2.前三年(或五年)平均法:是将按前三年(或五年)分入公司分摊的赔款总和占分出公司全部净保费收入总和的比率确定的纯费率,加附加费率计算出来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作为本年度实际执行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
3.三年风险分散法:是将前两年与本年度分人公司分摊的赔款总和占分出公司前两年与本年度全部净保费收人总和的比率确定的纯费率,加附加费率计算出来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作为本年度实际执行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
4.三年共同法:这种计算再保险费率的方法与三年风险分散法相同,也是将前两年与本年度分入公司分摊的赔款总和占分出公司前两年与本年度全部净保费收入总和的比率确定的纯费率,加附加费率计算出来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作为实际执行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