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入分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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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入分保业务[1]
分入分保业务的会计核算[2]
分入分保业务的会计核算与分出分保业务的核算基本一一对应,方向相反。分入分保业务核算的主要会计科目有以下一些:
1.分保费收入
该科目核算保险企业接受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收取的分保费,属于损益类科目。发生分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分保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该科目应按业务年度和险种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2.分保赔款支出
该科目核算保险企业接受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赔款,属于损益类科目。发生分保赔款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帐款”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该科目应按业务年度和险种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3.分保费用支出
该科目核算保险企业接受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税金等,属于损益类科目。发生分保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该科目应按业务年度和险种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4.存出分保准备金
该科目核算保险企业分入分保业务按合同规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属于资产类科目。当分保业务发生存出分保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帐款”等科目;退还分保准备金时,借记“应付分保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该科目按业务年度、险别和分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5.应付分保帐款
该科目核算保险企业之间发生分保业务时应付而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入保费、应付分保赔款、应付分保费用等,属于负债类科目。发生分保业务应付帐款时,根据业务帐单,借记“分保费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存出分保准备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该科目应设置“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两个二级科目,并按分保往来单位设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当再保险的分出分保人和分入分保人进行款项结算时,可以将本科目有关明细帐户与“应收分保帐款”中相对应的明细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帐款”。
6.应收分保帐款
该科目核算保险企业之间发生分保业务时应收到而未收到的各种款项,包括应收分入保费、应收摊回分保赔款、应收摊回分保费用等,属于资产类科目。发生分保业务应收帐款时,根据业务帐单,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存入分保准备金”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该科目应设置“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两个二级科目,并按分保往来单位设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当再保险的分出分保人和分入分保人进行款项结算时,可以将本科目有关明细帐户与“应付分保帐款”中相对应的明细帐户对冲,借记“应付分保帐款”,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分保帐款,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案例一:[3]
假设:C保险公司同A保险公司签订火险分入再保险合同,采用固定合同成数分保方式。C公司接受分保额成份20%,扣存保险资准备金比例40%,利率5%。C保险公司接到A保险公司分保账单。
1.分保费收入:200000×20%=40000(人民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账款——分入(A公司) ¥40000
贷:分保费收入——2002业务年度(火险) ¥40000
2.转回保费准备金:65000×20%=13000元(人民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账款——分入(A公司) ¥13000
贷:存出分保准备金——2002业务年度(火险) ¥13000
3.利息收入:3250×20%=650元(人民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账款——分入(A公司) ¥650
贷:利息收入¥650
4.分保赔款支出:126000×20%=25200元(人民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分保赔款支出——2002业务年度(火险) ¥25200
贷:分保业务往来—一分入(A公司) ¥25200
5.分保费用支出:60000×20%=12000元(人民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分保费用支出——2002业务年度(火险) ¥12000
贷:应付分保账款——分入(A公司) ¥12000
6.扣存保费准备金:80000×20%=16000元(人民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出分保准备金——2002业务年度(火险) ¥16000
贷:应收分保账款——分入(A公司) ¥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