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47个条目

单纯承兑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重定向自Clean acceptance)

单纯承兑(clean acceptance)

目录

什么是单纯承兑[1]

  单纯承兑是指付款人按照汇票上所记载的文义,对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完全接受所为的承兑。承兑一般以单纯承兑为原则。

单纯承兑的效力[2]

  汇票一经完全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负绝对付款责任。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时,持票人即使为原出票人,也可就票面金额等直接向承兑人追索。英美法还规定了禁止承兑人反言原则。

  1.对付款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4条,付款人在完成承兑后将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使在到期H,承兑人尚未从出票人收到资金,该承兑人也不得以此对抗持票人。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汇票已获承兑的,即使于到期日时持票人系原出票人,也可就票据金额向承兑人直接请求支付。这些规定均表明,经承兑后的票据应当具有无因证券的性质。同时,付款人一经承兑,须对持票人承担绝对追索责任,持票人对承兑人的追索权不因未按期提示付款而丧失。而且,付款人要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汇票上的其他债务人因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而取得票据时,均有权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

  2.对持票人的效力。理论上,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在获得承兑前已经享有票据上权利。但根据我国票据法,该票据在获承兑之前,持票人的兑付请求权仅为一期待权,并且很不确定。而票据承兑则使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转变为现实而确定的权利,使远期汇力。可见,汇票的承兑具有确认和保全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效力。承兑后,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时,持票人(包括出票人成为的持票人)即可享有票据权利,有权直接请求承兑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

  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6条,出票人和背书人在交付票据后,即对后手持票人负有法定担保责任。这种责任,在付款人完成承兑行为之前,包含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双重内容。而在付款人承兑之后,只包含担保付款,因为他们已被免于受到由于票据被拒绝承兑而引发的期前追索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雷兴虎主编.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01.
  2. 邢海宝编著.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 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03月第1版.
本条目对我有帮助0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认为本条目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请编辑条目投诉举报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林巧玲.

评论(共0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单纯承兑"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官方社群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