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S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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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S管制(BIS,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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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BIS管制[1]
BIS管制是指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产中自有资产的比率必须维持在一定的标准以上的规定。
BIS管制的产生[2]
1988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简称《巴塞尔协议》,形成了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国际统一标准,可简称BIS管制。
BIS管制的目的[2]
BIS管制是对资本充足性管制的重新规范,目的在于促进各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建立统一的竞争标准,保证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与稳定。也就是说,通过对各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制定统一的资本充足标准,督促各银行采取慎重的融资态度,形成统一的国际竞争环境。
BIS管制的资本充足的标准比率[2]
BIS管制的资本充足的标准比率是:
式中
R——总资本;
E——风险加权资产。
分子是总资本(total capital),范畴大于自有资本。包括两类:一类是核心资本(corecapital),又称第一级资本(tier1);另一类是附属资本(suppplementarycapital),也称第二级资本(tier 2)。核心资本由普通股股本(general stock)、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股本(noncumulative perpetual Preferred stocks)及公开储备(declare dreserves)等资金来源的账面价值构成。附属资本则由非公开储备(hidden reserves)、重估储备(revaluation reserves)、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general loan loss reserves)、债务—股本混合工具(hybrid debt-capital instruments)及次级长期债务(subordinated term debt)等构成。
分母是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针对各自的信用风险进行力D权汇总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risk weighted assets),并非资产负债表上各种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风险加权资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资产负债表内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应的风险权数(risk weights)的乘积之和,即资产负债表内的风险加权资产总和;二是表外项目的合约或本金金额与其相应的信用换算系数(credit conversion factors)的乘积之和,gp表夕L项目的信用风险相应额总和。
BIS管制的发展[2]
BIS管制重新定义了资本及资产额,由一般的自有资本扩充到包括附属资本在内的总资本。其中,总资产不仅囊括了表外项目,还首次采用风险加权制(risk weighted system),根据各种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它们在总风险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该标准对安全度高的资产设定较低的风险权数,风险资产额随之也较低,这时,持有少量的资本,就能达到8%的标准值。对高风险资产确定较大的风险权数,风险资产额随之也较大,同样达到8%的比例就须持有较多的资本。于是,资本充足性管制与银行投资的信用风险被有效地结合起来。由于囊括了表外项目,也堵塞了以资产负债表外交易方式回避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漏洞,增强了管制效果。
由于各国资本充足水平不一,离BIS管制统一标准有一定距离,所以将自巴塞尔协议生效到1992年底规定为过渡期。其中,l990年底之前为初级阶段,不规定正式的资本充足标准或最低水平,只提出总体建议,督促各成员国银行尽快提高资本。1992年底前是过渡的中期阶段,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为7.25%,其中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各占3.625%。1992年底后要求达到标准值8%,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各占4%。各成员国根据BIS管制目标,结合本国国情,均制定了本国各阶段的目标标推比率,对银行进行管制。
1988年制定的BIS管制只考虑了信用风险因素,尚不够完善。l996年1月修改后的新巴塞尔协议把利率风险、价格风险、汇兑风险等市场风险也列为管制对象。新协议根据管制对象资产的时价,测算各自的市场风险量,银行资本不得低于该风险量。为此,增加了与市场风险相对应的新资本内容,即第三级资本(tier3,一定条件下,期限为两年以上的短期附属债务)。资本充足比率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式中
A——风险资产;
B——市场风险。
BIS管制已经成为国际性标准。1992年底以后,各主要国家都承认维持此标准乃本国金融机构之义务。而新的市场风险管制,十国集团(G10)的各管制当局也于1997年年底付诸实施。
资产组合管制指直接对银行的资产内容进行管制,以增加银行的支付能力,减少破产的可能性。资本充足性管制只限定持有资本的比率,不限制资本或资产种类。而资产组合管制则根据每一种资产的安全程度,决定它们的持有比率。实际上,判断每一种资产的风险或安全性,并对它们进行有效地组合是很难做到的,何况还有过分干预银行经营之嫌。所以,一般很少使用这种管制措施,大多以资本充足性管制代之。
市场风险应该是乘以12.5,没有百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