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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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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Auction House)

目录

什么是拍卖行

  拍卖行拍卖人的典型形式,是集中开展财产拍卖的场所。从法律角度而言,它是依法定程序而设立的,专门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财产拍卖业务的法人。拍卖行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拍卖行的目的

  设立拍卖行的目的在于为一些非正常流通物品和特殊来源的物品提供一个合法的交易场所,使其进入市场流通,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因此可以说拍卖行也属于一种商业服务性质的中介机构。

拍卖行须具备的条件[1]

  设立拍卖行应具备法定的条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正式从事拍卖业务:

  (1)设立拍卖行首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包括:①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②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③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数;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设立拍卖行必须具备经营拍卖业务所必须的条件,包括:①拍卖所必须的场地和拍卖设施;②有经过审核的健全的拍卖规则和章程;③有能够开展拍卖业务的组织机构拍卖师、财会人员、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员。拍卖师是负责组织拍卖活动的人员。

  拍卖师应通晓拍卖方面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对物品要有较高的鉴别评价能力,经过考核,其资格由拍卖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授予。拍卖必须由拍卖师主持。

  (3)设立拍卖行必须先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开办拍卖行,应向该主管机关出具有关的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开办拍卖行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业务范围,管理办法,组织章程,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人证明书等。

  (4)设立拍卖行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拍卖企业作为特种服务企业,其设立应依照特种服务行业的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还要报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最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算成立。

  综上所述,开办拍卖行必须具备上面的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拍卖行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商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拍卖行是通过接受物品出卖人的委托,按照规定的拍卖程序来开展活动的。在拍卖过程中,它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而言,包括:

  享有的权利:

  (1)报酬请求权。拍卖行以拍卖作为营业,为委托人实行的交易,可以请求报酬。报酬的数额可以依约定或惯例确定。拍卖行请求委托人交付报酬,应以拍卖人与应买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履行为前提条件。但有几点说明:①由于拍卖人的过错而使应买人(拍定人)不能给付时,拍卖行因此丧失报酬请求权;②拍卖人不能完成受委托的事务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拍卖人仍可以就已完成的部分委托事务向出卖人要求报酬,③如果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拍卖人只要使交易契约成立,即可获取报酬的,则依当事人约定。

  (2)费用偿还请求权。按照拍卖委托合同,拍卖行为出卖人的利益实施交易时,如果拍卖行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可以请求委托人(出卖人)偿还并支付利息。拍卖人因未完成受委托的事务,不得请求报酬,但是如果这种不实行不是由于拍卖人的过失所致,拍卖人虽不能请求报酬,但却仍然可以请求费用的偿还。

  (3)拍卖标的物的权利和标的物性能状况的说明权。拍卖行接受委托后,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交包含拍卖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原值、新旧程度、存放地点,拍卖底价的请单,以及有关所有权处分权和批准拍卖的证明文件;有权对委托人的拍卖标的物的真实性、来源、所有权,以及是否经过批准等情况进行了解核实。

  应履行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拍卖权限内处理拍卖事务。①拍卖人应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本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拍卖。②拍卖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授予的权限,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拍卖;除非情况紧急,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作出相应的处置,拍卖人不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例如,拍卖的标的物一般都是有一个最低价,这是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擅自以该底价以下的价格将标的物卖出,否则,委托人可以拒绝承受拍卖的结果,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拍卖人应将拍卖进行的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师的姓名,资格;应买人的姓名,出价等事实情况,还应包括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应买人(拍定人)的资信能力,拍卖标的物的保管情形,所收取的定金和拍卖所得的价款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支的帐目情况等。拍卖人不履行报告的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拍卖人应将拍卖所得的价金交付给委托人。拍卖人因拍卖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包括介绍费,回扣,特别手续费,赠与物品等,也应交付给委托人。如因拍卖人的过失,致使上述金钱和物品毁损、灭失或丧失而不能交付的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

  (4)拍卖行在拍卖进行的前一段时间内,应通知有关当事人于正式拍卖时到场。但无法通知或通知后不到场的,不影响拍卖的进行及效力。并且,拍卖行必须将拍卖标的物拍归出价最高的应买人。一经拍定,双方均不得反悔。若多个应买人恶意串通压价时,拍卖师或者公证机关可当场宣布中止拍卖或拍卖无效。

参考文献

  1. 王雷.企业经营管理与市场中介组织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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